市纪委通报七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

发布日期:2016-04-30

       近日,滨州市纪委通报七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,分别是:
    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、副主任邵珠忠公车私用问题。2016年4月5日,邵珠忠违规使用单位公车参加私人聚餐。2016年4月26日,滨州市纪委给予邵珠忠党内警告处分,责令其退缴相关费用。
     无棣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、副主任兼无棣县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刘景和公车私用问题。2015年12月4日,刘景和违规使用单位公车参加私人聚餐。2016年3月18日,滨州市纪委给予刘景和党内警告处分,责令其退缴相关费用。
    滨州市海河管理局党支部委员、副局长刘红心公车私用问题。2015年11月27日,刘红心违规使用单位公车送其亲属到市区内某小区。2016年3月18日,滨州市纪委给予刘红心党内警告处分,责令其退缴相关费用。
    惠民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杜炳立违规公款吃喝问题。2016年3月25日,杜炳立以工作为名在单位内部餐厅违规组织公款宴请。2016年4月15日,惠民县纪委给予杜炳立党内警告处分,责令参加宴请人员承担费用。
    博兴县第一中学党总支副书记、副校长王爱岭违规配备公务用车问题。2010年10月至2015年8月,王爱岭在任博兴县第二中学党总支书记、校长期间,采取借用、租用私家车方式违规为自己配备公务用车。2015年12月30日,博兴县纪委给予王爱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    邹平县魏桥镇教委副主任、魏桥实验学校校长赵晓磊违规公款吃喝问题。2015年11月13日,赵晓磊违规组织魏桥实验学校教职工公款聚餐。2016年2月16日,邹平县纪委给予赵晓磊党内警告处分,给予魏桥实验学校初中部三学区区长李鸿章党内警告处分;魏桥镇党委对魏桥实验学校副校长刘恒发、张永昌进行诫勉谈话,聚餐费用由参加聚餐的学校班子成员个人承担。
    滨城区工商局市西工商所工作人员初敏公车私用问题。2015年12月17日,初敏违规驾驶单位公车接送其亲属到银行办理个人业务。2016年1月31日,滨城区纪委给予初敏党内警告处分,责令其退缴相关费用。
    通报要求,“五一”即将来临,各级党委(党组)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,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,做到小错提醒、动辄则咎,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,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扭住不放,寸步不让,坚持明察暗访,力度不减,持续保持高压态势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,要做守纪律、讲规矩的模范,克服侥幸心理,自觉接受监督,弘扬优良作风,树立良好形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