党员诫勉谈话制度

发布日期:2016-10-20

    为加强对党员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,增强党员党性意识,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,特制定本制度。
    一、诫勉谈话对象
   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,应予以诫勉谈话:
    1.理想信念不够坚定,思想退化,参与宗教、封建迷信活动,未造成恶劣影响的;
    2.在大是大非面前原则性不强,与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和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不够坚定的;
    3.宗旨观念淡化,漠视群众疾苦,思想、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;
    4.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或一年内参加组织生活次数低于50%的;
    5.无正当理由,连续四个月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的;
    6.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内选举、民主评议、发展党员等重大活动的;
    7.不能正确行使党员权利,组织集体上访、越级上访或违反《信访条例》参与上访的;
    8.党内民主评议优秀率与合格率之和低于50%(或群众民主评议优秀率与合格率之和低于50%),且尚未被评定为不合格的;
    9.其他情况需要诫勉谈话的党员。
    二、诫勉谈话内容及程序
    诫勉谈话主要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。内容包括:
    1.谈话人向诫勉对象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引起注意的有关事项。
    2.诫勉对象可以就谈话人所指出的问题作出解释、说明、检讨,并提供有关材料。
    3.谈话人对诫勉对象存在的错误进行批评教育,提出要求,帮助其找准努力方向,制定整改措施,明确整改期限。
    主要程序有:
    1.对发现存在上述情况的党员,党支部(或党总支)委员会必须于7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党(工)委;
    2.所属党(工)委审定后,由党(工)委或党群工作部派专人负责对诫勉对象进行谈话。
    3.具体负责诫勉谈话的人员应提前通知诫勉对象,约定谈话具体时间、地点及有关要求;
    4.谈话人要根据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性质和认识问题的态度,提出整改的具体要求;
    5.诫勉谈话时要有专人做好记录。
    三、诫勉谈话工作管理
    1.党支部(或党总支)要安排专人负责了解诫勉对象的整改情况并报上级党(工)委备案,对诫勉谈话之后有所改进、表现较好的党员,党组织要及时予以肯定和鼓励;对无明显转变的党员,党组织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。
    2.诫勉谈话记录等有关资料实行双重存档,分别由负责谈话的党(工)委或党群工作部、诫勉对象所在党组织各存一份,作为考察考核干部、党员的依据。